公开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山东旗帜信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信息,维护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根据上级集团的相关要求,并结合本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,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、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
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目录

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
(一)工商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;

(二)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

(三)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
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;

(二)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、公司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

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,采用如下方式:

公司网站。

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各部室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流程

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:

(一)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。

(二)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
(三)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办理。

(四)公司各部室实施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